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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肥西县三河医院与唐庆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西县三河医院,唐庆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389号原告:肥西县三河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法定代表人:XX义,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庆,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肥西县三河医院诉被告唐庆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肥西县三河医院法定代表人XX义、委托代理人王家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庆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肥西县三河医院诉称:2012年7月,原告经主管部门审批对外出售房地产.同年8月8日,通过肥西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安徽金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其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三河镇东街的一处房地产,房产建筑面积约567.62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约256平方米。2013年8月16日拍卖公司在《肥西报》刊登涉案房地产拍卖公告。被告唐庆报名参加竞买,并签名确认了《竞买人须知》,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产权过户所发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2013年8月26日,安徽金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举行了拍卖会,被告唐庆以人民币270万元成交价竞得上述房地产,并当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被告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并缴纳了部分相关税费,原告将上述房地产移交给被告管理。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缴纳其他产权过户税费,但被告一直拖延不愿承担。2015年4月税务部门向原告发送通知,要求原告申报缴纳税款。2015年5���8日,原告向税务部门缴纳了涉案房地产过户税费及滞纳金计485568.54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唐庆返还原告垫付的涉案房地产过户税费375672.60元、滞纳金109895.94元合计485568.5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肥西县三河医院系事业法人,具有主体资格;2、被告唐庆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公示系统信息,证明被告唐庆身份情况及安徽金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登记信息;3、肥西县卫生局文件,证明原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批对外出售涉案房地产;4、委托拍卖合同,证明原告通过肥西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安徽金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涉案房地产;5、致委托方函、评估报告,证明涉案房地产评估价格情况;6、拍卖公告,证明安徽金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8月16日在《肥西报》刊登涉案房地产拍卖公告;7、意向竞买申请登记表,证明被告唐庆以竞买人名义报名参加竞买;8、《竞买人须知》,证明产权过户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9、《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结果报告书,证明被告唐庆以270万元(不包括税费)的成交价竞得涉案房地产,并当场与安徽金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1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部分税费票据,证明被告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并缴纳部分相关税费;11、律师函、邮政快递及发票,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催促被告唐庆缴纳其他产权过户税费;12、税务事项通知书、税费票据,证明税务部门向原告发送申报缴纳税款通知,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税务部门缴纳涉案房地产过户税费及滞纳金485568.54元的事实。被告唐庆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唐庆未出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相关权利。原告所举证据,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原告肥西县三河医院经其主管部门肥西县卫生局审批,对外出售位于肥西县三河镇东街的房地产一处,房产建筑面积约567.62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约256平方米。通过肥西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安徽金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拍卖。安徽金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在《肥西报》刊登了拍卖公告。被告唐庆以竞买人的名义报名参加竞买,并签名确认了《竞买人须知》。《竞买人须知》第十条约定“产权过户所发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提供总成交价款的税票”。2013年8月26日安徽金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举行拍卖会,被告唐庆以人民币270万元的��交价竞得原告委托拍卖的房地产,并当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嗣后被告唐庆在缴纳部分相关税费后,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原告亦将房产移交被告管理。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缴纳其他产权过户税费,但被告一直拖延。2015年4月,税务部门向原告发送了要求原告申报缴纳税款的通知。2015年5月8日原告向税务部门缴纳了房产过户各项税费375672.60元、滞纳金109895.94元,合计485568.54元。现原告以合同约定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唐庆返还原告垫付的上述税费及滞纳金。本院认为:原告肥西县三河医院委托安徽金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其所有的房地产,被告唐庆参与竞买,并签字确认了《竞买人须知》,其中第十条约定“产权过户所发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契约双方对税费款项的负担约定,契约方基于实现合同目的,自愿选择负担税费款项��系对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唐庆应履行义务,缴纳产权过户的相关税费。对原告要求被告唐庆返还其垫付的房地产过户税费375672.6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庆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仍拒绝缴纳本案房地产过户的税费,其对本案因迟延申报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存在过错,但考虑到原告肥西县三河医院作为行政管理上的纳税主体,负有及时申报税款的义务,故原告对因迟延申报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也负有一定责任。本院酌定本案因迟延申报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09895.94元,由原告肥西县三河医院承担54947.97元,由被告唐庆承担54947.97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肥西县三河医院已缴纳的本案房地产过户税费375672.60元及滞纳金54947.97元,合计430620.57元;二、驳回原告肥西县三河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4元,减半收取4292元,由原告肥西县三河医院负担486元,被告唐庆负担38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玲玲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