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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与尹德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尹德元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961号原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利荣,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德元。原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与被告尹德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经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被告尹德元现仍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其无行动能力,无法出庭应诉,也无法书写授权委托书由他人代为出庭。被告家属及原告均不申请认定尹德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并制定监护人。原告也未申请追加被告的近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导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