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发根与黄水清、朱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发根,黄水清,朱余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201号原告��发根,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黄水清,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余华,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发根与被告黄水清、朱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9元,由原告林发根承担。审判员 应木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