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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发根与黄水清、朱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发根,黄水清,朱余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201号原告��发根,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黄水清,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余华,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发根与被告黄水清、朱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9元,由原告林发根承担。审判员  应木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