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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5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阮巧英、林菊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5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815中路宁德商城A幢,组织机构代码49040311-9。代表人陈文彬,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旺、伍金凤,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巧英,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菊清,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阮巧英、林菊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雷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巧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