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秀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秀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801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3-6),住所地: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法定代表人:周代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誉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肖秀信,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秀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达成物管费支付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兴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