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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2015)蒙刑初字第003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故意伤害一案的被告人李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三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在取保候审期间,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还应当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理。本决定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