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与周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周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31号原告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周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