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唯亭西区支行与苏州恒禹箱包有限公司、王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272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唯亭西区支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跨南路50号。负责人李橙青,该行行长。被告苏州恒禹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港村西潭。法定代表人许丽萍。被告王云。被告陈水姐,1927年6月14日。被告杜留根。被告杜雪娥。被告杜利刚。被告许丽萍。被告戴海军。被告赵禹庄。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唯亭西区支行诉被告苏州恒禹箱包有限公司、王云、陈水姐、杜留根、杜雪娥、杜利刚、许丽萍、戴海军、赵禹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唯亭西区支行撤回对被告苏州恒禹箱包有限公司、王云、陈水姐、杜留根、杜雪娥、杜利刚、许丽萍、戴海军、赵禹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5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528元,保全费人民币2438元,共计人民币5966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唯亭西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郭 路人民陪审员 李明俊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