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唐旭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旭东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锦江刑初字第50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旭东。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5)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旭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唐旭东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官堂街成仁公交站登上106路公交车,扒窃车上的被害人龚某某外套右侧衣包中的一台金黄色iPhone6型手机(经鉴定价值4464元)。被害人龚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并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唐旭东抓获并在其座位下查获被盗手机。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旭东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唐旭东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旭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唐旭东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官堂街成仁公交站尾随被害人龚某某登上106路公交车,在公交车车上扒窃被害人龚某某外套右侧口袋中的一部金色iPhone6手机(经鉴定价值4464元)。不久被害人龚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并报警。后在被告人唐旭东座位附近找到被盗手机,民警将被告人唐旭东挡获。另查明,被告人唐旭东199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公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6日10时许,民警在值班时接被害人龚某某报警,称乘坐106路公交车时手机被人扒窃。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害人已在乘客帮助下在106路公交车厢内被告人唐旭东座位下方地板找回被盗手机,并指认被告人唐旭东有作案嫌疑,民警对被告人唐旭东当场盘问后带至派出所继续调查。2、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被告人的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4、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调取被盗手机并发还的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程某是成都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2015年4月6日上午10时15分左右,程某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官堂成仁公交站起点站乘坐106路公交车,程某第一个上车,上车后程某坐在汽车前门旁边第一个座位上,随后汽车发车驶出汽车站来到三官堂街成仁公交站开门上客。当时程某看见一个穿粉红色外套的妇女抱着一个小孩从汽车前门上车,身后紧跟着一个戴眼镜穿蓝色衣服的男子。那个男子趁抱小孩妇女上车刚跨第一个台阶时,将右手伸进妇女上衣右侧包内,当时程某就怀疑男子是一名小偷,但男子没有得手。于是男子刷了公交卡继续跟在妇女身后准备再次出手,那名妇女沿着车厢通道往车尾作曲,当走到汽车后面准备上一个台阶到车尾的后排座位时,男子再次出手,将右手伸进妇女上衣右侧包内。因为男子背对着程某,所以男子这次得手没有程某没有看见。妇女坐在上台阶的第二排座位上,男子坐到汽车的最后一排座位上。妇女刚坐下不久,汽车刚开动,妇女就说手机不见了,手机已经被小偷关成静音。司机叫其他乘客帮忙寻找手机,并让妇女报警。这时程某看见戴眼镜的男子不停在后排换动座位,很不安。警察到场后,程某告诉警察该男子非常可疑,于是警察对后排几名乘客进行了检查,但没发现手机。这时一名50多岁的男乘客在汽车尾部倒数第二排座位下方地板上发现了手机,并告知了被盗手机的妇女,妇女把手机捡了回来。车尾的最后一排和倒数第二排除了戴眼镜的男子没有人去过。民警了解情况后把戴眼镜的男子带回派出所审查。(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陈述,2015年4月6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龚某某抱着儿子和妹妹、小妈、侄女一起到成都市锦江区三官堂街成仁公交站乘106路公交车。龚某某抱着小孩从汽车前面上车,开车后龚某某从汽车前面走到汽车左侧倒数第四排座位上,刚坐下就发现放在上衣外套右侧包内的一部iPhone6手机不见了。龚某某叫妹妹打自己的手机号,但无人接听,车上也听不到手机铃声,龚某某怀疑有人扒窃了手机并故意关掉了手机音量,于是就报警了。公交车司机听说手机被盗后,就关闭车门叫乘客不要下车离开,当时车上乘客不多,大约15人左右。一个40多岁的男乘客在龚某某身后汽车后排,一个30多岁的男子座位下找到了龚某某的手机,龚某某把手机捡起来,这是警察赶到把找到手机的座位上的男子带回派出所审查。(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旭东供述,其在第一次接受盘问时供述称2015年4月6日上午10点过,唐旭东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官堂成仁公交车站乘106路公交车。上车后公交车刚开出车子,车上有个女乘客说手机被盗了,然后有人报警,驾驶员将车停在路边让车上乘客都不下车等警车过来,警察来后有乘客配合警察检查随身物品,唐旭东也接受了检查,都没有找到手机。然后有人开始在车厢内帮女乘客找手机,一名乘客在车厢右侧倒数第二排靠窗户的座位下找到一部苹果手机,女乘客说就是她被盗的手机。因为唐旭东上车在车厢右侧最后一排靠窗户的座位坐过,警察就把唐旭东带到派出所了。此外,被告人唐旭东在此后多次接受讯问时大多保持沉默,拒不回答问题。(五)鉴定意见: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锦价鉴(2015)第11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手机价值4464元。(六)相关笔录:1、被害人龚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龚某某辨认是在被告人唐旭东的座位下面发现了龚某某被盗的手机,且被告人唐旭东和龚某某一同上的公交车。2、证人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唐旭东是程某证言中那名戴眼镜的男子。(七)视听资料:1、被盗物品的照片,证实被盗手机的具体情况。2、天网监控的视频,证实被告人唐旭东在被害人龚某某候车时观察被害人及紧随被害人登上公交车的情况。3、公交车内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唐旭东下手盗窃、被害人龚某某发现被盗报警、被告人独自坐在公交车后排并调换座位等情况。被告人唐旭东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除被告人唐旭东的供述外,其余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间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旭东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唐旭东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旭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旭东归案后拒不如实供述其罪行,但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旭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春雨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人民陪审员 徐立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雪玲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