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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田功与淮阳县欣篷牧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田功,淮阳县欣篷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或撰稿人: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张田功,男,汉族,1967年8月1出生。被执行人淮阳县欣篷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魏云山,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已于2015年8月12日达成了被执行人用其饲养的母猪折现18.6万元和法院查封的款项折抵违约金的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79.9万元,余款20.1万元已用其饲养的135头活猪折价充抵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梁照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