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泽万年投资有限公司与黄诗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泽万年投资有限公司,黄诗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四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50号原告深圳市宏泽万年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烈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文浩,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雯,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公司法务。被告黄诗武,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旭,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4年6月9日。二、工作岗位:结构工程师。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8日。四、工资标准:税前应发工资为24000元/月。五、劳动合同解除情况: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因被告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原告反复提出,拒不改正,原告依据劳动合同第39条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7日,原告无理由拒绝被告上班。原告向本院提交工程师证书、关于设计部职称证书使用问题的报告、通话录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视频资料、对话要点、群众来访处理登记表以证明其主张。经查,工程师证书为复印件,通话录音、视频资料为电子证据,未经公证,对方不予确认,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确认2015年5月到其他公司任职。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原告提出,被告拒不改正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属于违法解除。被告虽在仲裁阶段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2015年5月到其他公司任职,故被告的请求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因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存期期间为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4月30日。六、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庭审中,原告确认没有向被告支付2014年10月、11月期间工资。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被告工资。经核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工资168000元(24000×7)。七、律师费: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被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5000元律师费,被告律师费应按被告申诉请求胜诉比例赔偿,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八、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4)6769号。九、仲裁请求:1、原告自2014年11月26日起变相辞退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且支付被告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直至双方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3、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25日工资45000元;4、原告支付被告因劳动争议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十、仲裁结果:1、确认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2、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双方签订的期限为2014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8日的劳动合同确定;3、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27日工资142068.97元;4、原告支付被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十一、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合法;2、原告无需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27日工资142068.97元;4、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宏泽万年投资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二、原告深圳市宏泽万年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黄诗武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工资168000元;三、原告深圳市宏泽万年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黄诗武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宏泽万年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已由原告缴纳),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子欣(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