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苏泽娜与王龙海、珠海市蓝臣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919号申请执行人:苏泽娜,女,汉族,住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2340。被执行人:王龙海,男,汉族,现住。被执行人:珠海市蓝臣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王龙海,执行董事,经理。苏泽娜与王龙海、珠海市蓝臣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龙海、珠海市蓝臣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泽娜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香法执字第19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七林审 判 员 谢健宇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林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