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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申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孟涛与柴小挺、柴龙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柴小挺,徐孟涛,柴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申字第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柴小挺。委托代理人:林小映。委托代理人:劳景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孟涛。原审被告:柴龙华。再审申请人柴小挺因与被申请人徐孟涛、原审被告柴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柴小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柴小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柴小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海兵审 判 员  杜海平代理审判员  何传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维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