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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毛烈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毛烈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609室。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大明,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烈火。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毛烈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