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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明英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051号原告刘明英,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崔宁宁、李琦,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南泉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鹿角社区富源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9887-7。法定代表人杜定龙,所长。委托代理人李超豪,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英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南泉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英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明英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丁希来审 判 员  王霭姣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