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611号原告纪某某,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程世刚代理审判员  张鹏艳人民陪审员  李洪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