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办事处东静庵北街村村民委员会与陈彦青、侯明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办事处东静庵北街村村民委员会,陈彦青,侯明,河北红泰道路服务有限公司,陈立军,王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再初字第4号原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办事处东静庵北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达香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彦青。委托代理人魏庆刚,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侯明。委托代理人张保刚,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北红泰道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王快乡高速南口西行6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于强,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立军。被告王文奇。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晓光,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东静庵北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彦青、侯明、河北红泰道路服务有限公司、王文奇、陈立军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河北红泰道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9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西行初字第00094号司法公开告知书和中止审理申请书,用以证实于强针对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陈彦青申请认定加油站占地性质的答复意见》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因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审理,故申请本案中止审理。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东静庵北街村村民委员会、陈彦青、侯明、王文奇、陈立军对以上桥西区人民法院两份法律文均无异议。本院认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陈彦青申请认定加油站占地性质的答复意见》是本案重要证据,于强针对该证据提起的行政诉讼与本案存在密切关联,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常 成审 判 员 姜月英代理审判员 李怀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