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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孟峥与蔡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孟峥,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黄武军,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程益民,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蔡爱,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峥与被告蔡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调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孟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6元,减半收取为4178元,由原告孟峥负担。审判员陈金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肖碧玉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