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刑二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魏建华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刑二初字第004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建华,个体。被告人魏建华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建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闻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建华于2007年6月至2012年3月间,先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申请并办理信用卡并使用消费,至今共透支本金人民币87770.71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被告人魏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魏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建华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魏建华先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苏州分中心、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共计4张。后被告人魏建华使用上述信用卡多次用于个人消费、取现,至2014年12月共计透支结欠本金人民币87770.71元。期间,发卡银行多次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但被告人魏建华逃避银行催收,拒不还款。具体分述如下:1、2007年6月份,被告人魏建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43×××07的信用卡1张,后被告人魏建华多次使用该卡消费、取现,至2013年10月共计透支结欠本金人民币15000.01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未能归还。2、2012年1月份,被告人魏建华向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苏州分中心申请办理了卡号为10×××21的信用卡1张,后被告人魏建华多次使用该卡消费、取现,至2013年8月共计透支结欠本金人民币15276.3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未能归还。3、2012年3月份,被告人魏建华向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92的信用卡1张,后被告人魏建华多次使用该卡消费,至2013年7月共计透支结欠本金人民币1026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未能归还。4、2012年2月份,被告人魏建华向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48×××91的信用卡1张,后被告人魏建华多次使用该卡消费,至2014年12月共计透支结欠本金人民币56468.4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未能归还。2015年4月14日,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在太仓市城厢镇梅园北弄5-1号202室将网上追逃人员魏建华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魏建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相关人员张某、王某、孙某某、周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魏某乙、王某的证言笔录,办卡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及凭证,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魏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魏建华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建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瑞秋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