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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重庆桓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谭宇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桓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谭宇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桓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微电子工业园区研发楼四楼B2栋A单元。法定代表人:赵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皓云,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娇,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宇航。上诉人重庆桓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谭宇航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沙法民初字第0165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桓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桓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桓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桓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桓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婧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