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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朱宏亮与王兰凤、关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亮,王兰凤,关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朱宏亮,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拉法街道新乡村。委托代理人:杜刚,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兰凤,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榆树村。被告:关金春,男,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榆树村。原告朱宏亮与被告王兰凤、关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宏亮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兰凤、关金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朱宏亮诉称:2015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苗妍认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苗妍说被告资金周转不开急需用钱,让原告朱宏亮借100000元,承诺一个月还清并支付利息5000元,原告在昌邑公安分局附近的工商银行从原告自己卡里转账100000元到被告王兰凤名下的银行卡,被告王兰凤出具了收据,并明确记载了利息及还款日期。2015年5月12日找到被告王兰凤要求还钱,6月份以后再次催告被告还款,被告便称苗妍欠被告钱,让原告找苗妍要,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兰凤、关金春连带偿还欠款100000元。被告王兰凤、关金春未到庭亦未有书面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朱宏亮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2015年4月12日被告王兰凤为原告出具的收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成立且存在,两被告欠原告100000元整。证据2,2015年4月12日原告为被告转账1000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已将借款100000元支付给被告王兰凤。被告王兰凤、关金春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由于被告王兰凤、关金春对以上证据未出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朱宏亮提供的证据1、2反映了本案客观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属性应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举证及本院对证据的分析,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4月12日原告朱宏亮与被告王兰凤通过朋友苗妍认识,苗妍也是原告朱宏亮的朋友,被告王兰凤因资金周转不开,需要100000元。被告王兰凤与原告朱宏亮签定了100000元收据,原告朱宏亮将100000元转账到被告王兰凤卡中,约定2015年5月12日还款,到期后并未偿还。被告王兰凤与被告关金春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首先,被告王兰凤与原告朱宏亮签订了100000元的收据并有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事实清楚,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原告朱宏亮要求被告王兰凤给付欠款10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其次,原告要求被告关金春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该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共同债务,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兰凤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宏亮欠款100000元。二、被告关金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王兰凤、被告关金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兰凤、被告关金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