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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颜玉萍与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玉萍,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048号原告:颜玉萍,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肖丽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玉萍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玉萍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玉萍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颜玉萍负担。审判员  费贤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晓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