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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2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与广西汉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广西汉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高嬿嬿,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10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22号银宇大厦第十层。负责人黄柳,行长。被告广西汉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0号广西科学活动中心3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高嬿嬿。被告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A座1705号房。法定代表人刘秋菊。被告高嬿嬿,女,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4号5栋2单元17号,身份证号码:450103195802071048。被告李杰,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73号,身份证号码:45010319840719101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诉被告广西汉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高嬿嬿、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于2015月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汉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高嬿嬿、李杰名下价值人民币5920354.51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西汉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高嬿嬿、李杰名下价值人民币5920354.51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