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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苗苗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黄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苗苗,白山市黄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630号申请执行人张苗苗,个体业户。被执行人白山市黄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守军,系经理。执行申请人张苗苗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黄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苗苗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白山市黄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浑执字630号合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红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