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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商初字第006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州市坤元食品有限公司与长沙冠美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坤元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冠美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695-2号原告徐州市坤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张场村。负责人桑作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士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沙冠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雍景园5栋501室。负责人叶玲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市坤元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冠美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坤元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330元,由原告徐州市坤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