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棣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杜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棣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杜某。被告冯某甲。委托代理人高清潭,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青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某,被告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清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原告为再婚,被告为初婚。××××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冯某乙。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彼此性格极其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原告所挣工资都交给被告,但原告因消费向被告要钱,被告不予支付,而且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现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冯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很好,虽然偶尔发生争执,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与被告冯某甲2009年10月份经认识,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滨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杜某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冯某乙。婚后二人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未产生大的矛盾。2015年7月23日,原告杜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冯某甲系自由恋爱,婚前了解较为充分,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儿,说明二人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系再婚,更应珍惜重新建立的家庭,不能草率对待婚姻。庭审中原告认可双方并无大的矛盾,亦未提供证实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杜某诉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承诺以后改正缺点,原告应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青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无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