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谭坤与文亮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坤,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528号申请执行人谭坤,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城。被执行人文亮,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申请执行人谭坤与被执行人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亮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236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文亮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文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