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鑫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鑫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401号罪犯张鑫,又名张研,男,1987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初中文化。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在内蒙古赤峰自治区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05)红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05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一二年六月、二○一四年三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平均成绩91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23786.87元。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累计考核分340.5分,记功四次。被评为二〇一四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张鑫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张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5年6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