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龙江县山泉镇后大巨宝村民委员会与卢丙奎、卢丙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山泉镇后大巨宝村民委员会,卢丙龙,卢丙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民初字第312号原告龙江县山泉镇后大巨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江县山泉镇后大巨宝村。法定代表人祝连成,职务村主任。被告卢丙龙,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江县某镇某村。被告卢丙奎,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江县某镇某村。原告龙江县山泉镇后大巨宝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大巨宝村)与被告卢丙奎、卢丙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明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后大巨宝村的代表人祝连成,被告卢丙奎、卢丙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后大巨宝村诉称,2001年,龙江县山泉镇前大巨宝村和后大巨宝村合并,统称为后大巨宝村。2002年,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对全村土地进行实地测量。经测量,二被告在应分得土地的基础上多出18亩。双方口头协商,多出的18亩土地由二被告承包,承包费按当年价格计算。二被告一直履行口头协议,每年按时交纳承包费。2015年,二被告未向原告交纳承包费,并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2015年18亩土地的承包费8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卢丙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卢丙奎耕种的土地没有超出应分得的土地,另外村里还欠卢丙奎7000多元钱,所以不同意给付村里的承包费。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后大巨宝村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复印件。证明2012年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新丈量土地。庭审质证时,二被告均无异议。2、农户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三份,证明二被告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应分得67.5亩土地,不包含本案争议的18亩土地。庭审质证时,二被告均无异议。3、后大巨宝村往来资金票据复印件3张、收据复印件9张。证明二被告2002年到2014年一直向村里交纳土地承包费及2015年议价地每亩承包价格。庭审质证时,二被告均无异议。4、后大巨宝村邓屯议价地收款明细表复印件4张,证明所有多出地的农户都交纳了土地承包费。庭审质证时,二被告均无异议。被告卢丙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卢丙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12)年龙江民再字第7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后大巨宝村欠卢丙奎土地承包费7250.00元,两债相抵,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质证时,原告表示后大巨宝村与卢丙奎有其他帐目,所以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审查,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012)龙江民再字第7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因系已生效的判决,故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此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人是曹凤英而非卢丙奎,故卢丙奎主张抵销与原告的债务,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庭审举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01年,龙江县山泉镇前大巨宝村和后大巨宝村合并,统称为后大巨宝村。2002年,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后大巨宝村委会对全村土地进行实地测量。经测量,很多农户的土地都超出了二轮土地承包时所分得的土地面积,故后大巨宝村委会与农户协商决定将多出的土地按市场价格仍承包给各农户。在测量土地后,本案被告卢丙龙实际的耕种面积超出18亩。从2002年至2014年卢丙龙一直耕种此18亩土地,并按市场价格及时交纳承包费。2015年二被告将该18亩土地自行分开耕种,卢丙龙耕种了14亩,卢丙奎耕种了4亩,未向原告交纳承包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18亩土地系龙江县山泉镇后大巨宝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龙江县山泉镇后大巨宝村民委员会对该地具有发包权。本案中被告卢丙龙虽未与原告达成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其自2002年起至2014年一直向龙江县山泉镇后大巨宝村民委员会交纳土地承包费,即认可该18亩土地系超出的土地面积,并实际履行了土地承包合同。2015年,被告卢丙龙又与卢丙奎一起继续耕种该18亩土地,双方已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二被告应当向原告交纳承包费。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按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费的市场价格每亩450.00元交纳土地承包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丙龙给付原告龙江县山泉镇后大巨宝村民委员会2015年14亩土地的承包费6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卢丙奎给付原告龙江县山泉镇后大巨宝村民委员会2015年4亩土地的承包费18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明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