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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洪斌与张慧慧、秦艳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斌,张慧慧,秦艳蓉,秦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斌。被执行人张慧慧。被执行人秦艳蓉。被执行人秦剑。申请执行人王洪斌与被执行人张慧慧、秦艳蓉、秦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雁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慧慧、秦艳蓉、秦剑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洪斌支付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相关费用6275元及执行费80元。两案折抵后被执行人张慧慧、秦艳蓉、秦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洪斌案款10634元并承担执行费275元。现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雁执字第0039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人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