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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199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汝州市庙下乡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前玉借款纠纷一案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庙下乡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郭前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997-311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庙下乡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法定代表人王建成,男,任该会主任。被执行人郭前玉,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借款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庙下乡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前玉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10月23日作出的(1996)汝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1997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汝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