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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王某某、杜某某、王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063号原告彭某某,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浩,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晶,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王某某,男,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杜某某,女,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系被告王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退休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甲,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邵峰,仙桃市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杜某某、王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杜某某、王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长周静人民陪审员叶建国人民陪审员左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冯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