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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叶杜东、高祥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叶杜东,高祥仙,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0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430号。诉讼代表人:徐小康,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政宏、陈利莉,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杜东。被告:高祥仙。被告: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环城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何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叶杜东、高祥仙、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4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