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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管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刑初字第00214号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莉莉、被告人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23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管某某伙同在逃的陈某某、王某某及已判决的张玉龙等人在靖边县长庆路南段“宏达租赁站”内,结伙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800元。2、2014年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成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马自达牌轿车在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香花苑小区,采取用锡纸开锁的手段进入位于该小区XX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窃,但未盗得财物。3、2014年7月3日,被告人管某某、成某某在上述小区XX被害人高某家中,窃取一台白色IPAmini1牌平板电脑(鉴定价为925元)。4、2014年7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成某某在上述小区XX被害人顾某家中,窃取一台I**mini2牌平板电脑(鉴定价2585.77元);苏烟九盒(鉴定价405元)。5、2014年7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管某某、成某某、温某某驾驶黑色别克轿车在淮安市淮阴区海通花园小区,采用锡纸开锁的手段进入位于该小区XX被害人朱翠荣家中,窃取7包硬中华(鉴定价315元);手表一块(鉴定价为853.6元)。6、2014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成某某、温某某在上述小区XX被害人祝某某家中,窃取黄金手链一条(鉴定价3965元)及6000元现金。7、2014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管某某、成某某、温某某在该小区XX被害人力某甲家中,窃取力某甲家中尼康数码相机一部(鉴定价为536.35元)、充电宝一部(鉴定价为49.5元)、诺基亚手机一部(鉴定价为10元)。8、2014年7月4日上午,成某某、管某某、温某某驾驶黑色别克轿车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华和美居小区,并采用锡纸开锁的手段进入位于该小区XX被害人黄某家中,窃取一台IPA**牌平板电脑(鉴定价为2205.73元)。综上所述,被告人管某某盗窃8次,数额共计人民币19797.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扣押决定书、作案工具照片复印件、价格鉴定说明书,证人张某甲、成某甲、朱某甲、姚某甲、汪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王某丁、杨某乙、陈乙、杨某某、高某、顾某、牛某某、祝某某、力某甲的陈述,同案犯张玉龙、成某某、温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租赁站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管某某积极参与盗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管某某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管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管某某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惩处。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管某某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共计19797.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虎审 判 员  徐 洲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