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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濮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濮某,女,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青梅,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第三人李某乙,女,1991年10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某诉被告李某甲、第三人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濮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濮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某负担。审 判 员  简恩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喻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