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初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与王××、温××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times,王×&times,温×&times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273号原告孙××,农民。被告王××,农民。被告温××,约54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王××、温××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孙××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立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志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