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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8-20

案件名称

吴优先与陈关土、张美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751-1号申请执行人吴优先,(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关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美琴,(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吴优先与被执行人陈关土、张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吴优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6652元、案件受理费1916.5元、执行费25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关土、张美琴在本院涉及较多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陈关土名下车牌号为浙A×××××机动车已另案查封(未查扣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关土、张美琴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吴优先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陈关土、张美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7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优先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关土、张美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