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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白福罗诉被告山西鸣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福罗,山西鸣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47-2号原告白福罗,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白雪峰,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鸣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三环西延段庞大汽车文化园林广场华晨中华汽车4S店。负责人马存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洋,男,山西鸣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福罗诉被告山西鸣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白福罗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福罗撤诉。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792元,其余792元及保全费6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牛海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