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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黄某甲,女,汉族,农民,住龙川县。被告吴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