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黄某甲,女,汉族,农民,住龙川县。被告吴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