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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任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龚俊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龚俊元,刘虎,刘得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87号原告:任驰,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高艳丽,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孔宁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龚俊元,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虎,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得田,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驰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龚俊元、刘虎、刘得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 怡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