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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成娜娜、王中国与张峰、北京迅捷悦达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娜娜,王中国,张峰,北京迅捷悦达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成娜娜。原告:王中国。被告:张峰。被告:北京迅捷悦达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部,住所地: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娜娜、王中国诉被告张峰、北京迅捷悦达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娜娜、王中国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娜娜、王中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娜娜、王中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成娜娜、王中国负担。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