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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建兰申请执行陈连中、张艳丽侵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481号陈连中、张艳丽:我院执行的黄建兰申请执行你二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你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履行(2015)确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黄建兰损失50167.71元的义务;二、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至履行完毕时止;三、负担诉讼费用1000元,执行费用653元;开户银行: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和平分理处户名:确山县人民法院账号:50120031800000008(402511201017)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