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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王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潘道怀、嘉兴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与嘉兴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道怀,嘉兴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王商初字第242号原告:潘道怀。被告:嘉兴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灵彬。被告: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彤。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道怀诉被告嘉兴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池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