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范秋香诉郭志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秋香,郭志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范秋香,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郭志宾,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秋香诉被告郭志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秋香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志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秋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李喜儒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