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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0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浩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