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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少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饶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少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饶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8月19日下午13时30分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张浦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