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少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饶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少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饶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8月19日下午13时30分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张浦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