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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青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平信用社与吴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平信用社,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青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平信用社,住所地廉江市青平镇府前路一横巷**号。负责人钟应坚,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秧善,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平信用社的职员。被执行人吴敏,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湛廉法青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支付令,被执行人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付清1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83元。被执行人逾期不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到国土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被执行人所在地的银行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均没有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证据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廉法青执字第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崇东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庞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培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