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文华与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华,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华,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现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C楼四层。法定代表人黄强,董事长。上诉人杨文华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0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文华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文华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文华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杨文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杨文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宋 晖代理审判员 王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原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