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宗香与夏丕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守群,男,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升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