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贾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产生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895号被执行人贾某,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贾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产生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涉财产部分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6月29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国土、工商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移送人有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卢德建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代理审判员 邹建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春燕 微信公众号“”